保险概念扩展:保险原则

2005-11-28 16:00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保险原则:构成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保险利益的确立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并非都可作为保险利益,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财产或同财产相关联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人的身体或生命;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不幸事故发生后所丧失的权益等。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能计(估)价的利益由于保险补偿是经济补偿或给付,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能够用货币反映其价值或进行估价,保险人才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否则,无法实施保险职能。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数量上应该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无法定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尽管它们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但不能作为保险利益,接受其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人身无价,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加以计算和限定。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

  3.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必须是国家法律所承认的。只有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所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等产生的利益,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例如,因贪污、走私、盗窃、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投保,如果投保人为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4.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利害关系。这里的经济利害关系是指,因标的的存在、完好、健在,而使利害关系人获得经济利益,因标的的毁损灭失而使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即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而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是不能签订保险合同的。

  《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