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后被车辆撞伤,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2007-12-03 06:15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案情]

  鲜某为某旅游公司开车。某日,鲜某驾驶该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名胜古迹去参观。游客下车后,鲜某倒车,准备找一个合适的地方停车。这时,香港游客董某正好在该车的后面绕行。大巴车倒退时,将董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伴有轻微脑震荡。董某当即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公安机关认定司机鲜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游客董某向该旅游公司索赔80000元。由于旅游公司为每一位游客投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旅游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司机鲜某在倒车的过程中,将游客董某撞伤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在本案的理赔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游客在下车之后,与其他人无异,应当属于第三者。对其所受的伤害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予以理赔。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游客属于搭乘该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不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加以理赔。

  [评析]

  保险金额的确定对于研究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理赔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首一先应当弄清楚保险金额是怎样确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车辆损失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3种方式协商确定:(一)按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折f日。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基本程序是:(一)发出出险通知。出险通知又称“索赔通知”或“损失通知”,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车辆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要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如果自身受伤或者其他情况无法完成上述事项的,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携带保险单、驾驶执照等到保险公司方面报案,填写报案登记表后交由理赔人员审核,确系无误后领取《出险证明》和《出险通知书》,认真填写。(二)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事故车辆修理托修单》,凭该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1年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三)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所谓索赔单证是指能够证明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出险通知书(单位盖章);(2)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3)事故车辆修理托修单(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4)修车发票(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5)结处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6)修理材料单(材料明细表)原件;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2)残者法医鉴定书;(3)死者的死亡证明书;(4)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7)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8)其他必要证明。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使用我国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1)发票;(2)装箱单;(3)货运单;(4)报关单:(5)税票。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1)代勘查报告书;(2)修车协议书;(3)事故照片。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保户要妥善保管好《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按以上程序办好手续后,下一步就是领取赔款。证明单据齐全无误后由理赔人员结案,10日至15日可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要携带好有关证件。如果是公车,带公章及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如果是私车,带车主身份证及领款人的身份证。

  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全部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的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将其推定为全损的情况。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出险当时实际价值 - 残值)x(1 - 免赔率)。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具体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一残值)x(1 - 免赔率)。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对部分损失的赔偿也分为两种情况:如果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应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其公式为:赔偿额=(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一残值)x(1 - 免赔率)。如果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车价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应当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其公式赔偿额式:(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一残值)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1 - 免赔率)。应当注意,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的赔偿,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导致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第三者的原则性的规定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该车的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4条的解释表明:意外事故发生时,以下处于车下的人不属于第三者:在车下的驾驶员、车辆行驶中或者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4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在本案中,游客董某下车后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人员。而且,他也不属于“意外事故发生时,处于车下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除外范围中。因此,董某应当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游客董某在搭乘该车前往参观名胜古迹的途中,是车辆上的乘客。但当其到达目的地之后,董某一旦下了车,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乘客。虽然其在参观结束后,仍然要搭乘该车,也就是说:其游客身份只是暂时地消失,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于第三者的认定是以意外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在车下为标准,而不论其是否还要继续搭乘该车。所以,在此次意外事故中,董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并给予赔偿。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挂车投保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赔偿赔偿额 =赔偿限额x(1 - 免赔率)。2.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保险公司赔偿额=应负赔偿金额x(1 - 免赔率)。

  综上分析,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对董某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