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性质?交通事故证据

2005-11-15 16:00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修、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投递当事人
[分析说明]
  按照该条的划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终极落脚点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行为,法律也没有划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行政救济途径,这一点有别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旬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认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也不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认定书,但既然是证据就有一个终极认定采纳的题目,这个终极采纳认定的权利应该在法院,假如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原认定书却是错误,可以通过新的证据和法律划定到法院诉讼时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