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人攀附卡车,与第三方发生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2005-09-29 16:00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案情]

  骑自行车人苏某为图省力,在某县级公路上攀附谭某驾驶的运货卡车。当卡车行至该公路出城方向68公里段时,遇有一辆农用三轮车在卡车前方同向行驶。谭某为赶时间超车,侵入对向车道。此时,正好有包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迎面驶来(车上搭载2人)。两车会车时,摩托车与攀附在卡车后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倾覆,车上3人落地后,1人死亡,2人重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卡车与摩托车无接触,摩托车与自行车有明显的碰撞痕迹。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三方同时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对此,在处理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卡车驾驶员谭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分道行驶和右侧通行”的规定,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当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包某超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一定的作用,应当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行车骑行人苏某攀附卡车,在会车过程中与摩托车发生碰撞,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由于自行车是被卡车带入逆行方向的,是在被动状态下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应当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卡车司机谭某虽然有违章超车和逆行的行为,但其违章行为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起因,卡车与摩托车没有直接接触,因此,不应当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起因是自行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自行车骑行人攀附卡车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和卡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卡车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并将攀附其后的自行车带人逆行,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因此,卡车与自行车应当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超载,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36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卡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卡车驾驶员负有重大过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重要联系,虽然卡车在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没有与摩托车发生直接接触,但自行车与摩托车的碰撞是在卡车违章行为基础上产生的,不能以此为由减轻卡车一方的责任;骑自行车人在上道行驶的过程中,为贪图便利,攀附机动车,是严重的违章行为。自行车虽然是被卡车带人逆行方向的,但这是自行车攀附卡车的违章行为产生的结果,因此自行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卡车和自行车在超车的过程中,侵人对向道路,处于逆行状态,侵犯了对面来车的路权。“路权是指道路使用者依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范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包括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三种。”,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般规则:“当事双方都有和事故发生的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时,由违反路权规定的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负相应的责任。”因此,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卡车和自行车方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载搭人,虽然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但造成了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扩大,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卡车与自行车方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由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