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骗取钥匙后,当面夺走车辆,能否按盗抢险理赔?

2008-01-07 03:04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文某新近购买了一辆桥车。某日,文某接到一个他完全意想不到的电话。小时的玩伴时某来到了文某工作的城市,想和文某见一面。文某当即驾车将时某接到了自己的家里。时某看到文某崭新的轿车,顿时心生歹意。晚上,文某的妻子回来之后,三个人一起开车到当地一家非常有名的“谭鱼头火锅店”去吃火锅。当来到火锅店楼下,时某自告奋勇地要求替文某去停车。文某也没有考虑太多,就将车钥匙交给了时某。文某与妻子站在停车场的门口看着时某开车进去找车位。时某开车进去转了一圈,又绕回了门口。文某刚想上前去问是怎么回事。结果,时某突然加速,将车驶出了停车场。文某在后面一边追,一边喊,但时某却头也不回地将车开跑了。又气又恼的文某只好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三个月过去了,车辆还是没有下落。文某于是拿着公安机关的证明,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文某在被熟人骗取车钥匙后,车辆被当面夺走,能否按盗抢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对此,在理赔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文某的车辆被时某夺走,应当属于机动车盗抢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盗抢险予以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文某车辆的损失不属于盗抢险。因为文某是自愿地将车钥匙交给时某的,车辆事实上是时某诈骗而损失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文某的车辆的损失,不能按照盗抢险理赔。

  [评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部分“附加险”中“盗抢险”第一条规定的“保险责任”第一项即为“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所谓“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是指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抢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所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所谓“满三个月”,是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之日起满三个月。第2条“责任免除”第2项还规定:“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如果文某车辆的损失属于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中的任何一项,保险公司都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是被诈骗,保险公司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所谓秘密窃取,也就是用一种自认为使他人不发觉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本案中,时某显然不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文某的车辆。他是在文某已经发觉的情况下公然从文某手中把车开走的。所谓“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以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夺取其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而抢走其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的方法。包括:用酒将被害人灌醉,用药将被害人麻醉,乘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锁在屋内等等,都属于其他的抢劫方法。本案中,时某采取的显然不是上述的方法。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它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用各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被害人,使之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诈骗分子。从表面上看,时某似乎是用诈骗的方法,将文某的车辆非法占有的。但时某是在文某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将车开走的,文某试图对其加以阻止,但未能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时某事实上是以“抢夺”的方法将文某的车辆非法占有的。所谓“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夺取财物是公开进行的,“公开进行”的含义不应理解为仅限于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众人进行,而应理解为是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时某是在文某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将车强行开走的,在这一过程中未对文某的人身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抢夺的特征。所以,文某车辆的损失属于“盗抢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