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案件的定罪认定与证据适用难题

2007-07-11 06:28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醉酒、道路和机动车的含义或认定标准,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等法律法规都给予明确的界定,侦办过程中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但醉酒驾驶行为与一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

  (1)犯罪嫌疑人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认定标准,而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具有一定的增长与消除速度;(2)犯罪嫌疑人醉酒时所驾驶机动车的行驶区域是认定醉酒驾驶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而机动车行驶区域在不断发生变化。以上两个特征就极大提高了侦办醉酒驾驶行为时证据的收集要求与办案难度,进而影响到对行为的认定。刑事案件侦查主要任务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通过证据的收集对案件事实进行回溯还原。它的基本原理在于犯罪行为实施后,虽然时间具有不可逆性,但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总会在自然界或在人的意识里留下某些痕迹或印记,而这些痕迹或印记确是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稳定,结合侦查行为和人的理性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解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案件事实。而人体血液酒精含量通过饮酒行为和人体代谢活动极易发生增减,同时机动车的行驶区域和状态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现在的司法科学技术力量下,这种特性几乎在某种程度上颠覆了侦查原理,使对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陷入窘境。

  1.醉酒驾驶案件的认定是否只存在正在实行的情形。研究发现,酒精自饮用后2~5min开始入血,30~90min后在血中达到最高浓度,然后开始消除,酒精消除率平均为-0.140mg·ml-1·h-1±0.028,最小值为-0.098mg·ml-1·h-1,最大值为-0.230mg·ml-1·h-1。依据《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醉酒状态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在饮用酒精饮料后,在2~90分钟内,便可能从未醉酒状态逐步过渡为醉酒状态,之后由于具备一定的消除率,酒精含量逐渐恢复正常状态。这表明,除非犯罪嫌疑人处于醉酒状态中被当场查获,否则在事后很难判断驾车当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另外,由于机动车的机动性,在行驶与停止之间、在道路与非道路之间反复转换,除非犯罪嫌疑人在道路上被当场查获,执法部门也很难确定醉酒状态发生在道路驾驶过程中。由于之前醉酒驾驶行为属行政违法范畴,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比在证明标准上较低,执法方式上较为粗放,处罚较轻,行为认定一般不会发生太大争议,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后,一系列的问题便会接踵而来。

  2.查获时当场饮酒或逃脱情形对案件侦办的困扰。之所以醉酒驾驶案件的认定只存在正在实行的情形,是因为这类案件的证据具有不稳定的特性,而这一点恰恰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利用进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执法实践中,交警在道路上查获的醉酒驾驶人员在未作呼吸测试前当场饮用酒精饮料或驾车狂奔、弃车逃跑的情形会经常出现。一旦犯罪嫌疑人当场饮酒或现场逃脱,都会给血液酒精含量带来变化,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因无法反映驾车当时的状态,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认定。虽然对这种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并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但对醉酒驾驶人员来说似乎是“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