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认定

2007-07-05 06:32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有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有个人在夜晚开车撞死了人,可是那司机逃跑了,现在又不能确定谁的肇事者,这样的交通事故逃逸责任由谁承担呀。

  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已经调查清楚的,且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即使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只要对逃逸当事人身份情况已经调查清楚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以免事故处理久拖不决影响其他当事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限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相关法律知识: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