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定损后却拒赔 为什么?

2008-01-08 07:32    作者:    来源:    浏览:


  给爱车买了保险,就是指望万一出了事故,有保险公司给受损车辆买单。但是近日,读者胡先生的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定损后却拒赔,所有损失只能由胡先生自己“担”着。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修理费用

  理由是保监会有相关规定

  2月8日,读者胡先生的帕萨特后视镜被刮擦。胡先生事后给本报车市热线85052800来电说:“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让我去4S店修理,我想我保了不计免赔险,而且投保至今没有出过事故,应该可以修多少(钱)赔多少(钱)的,所以就去了。”

  胡先生说,在4S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理赔员小汪替他谈妥了修理费用,一共是700多元。随后,胡先生和小汪签订了《机动车辆简易赔案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处理单上还有安邦保险公司的理赔专用章。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的胡先生万万想不到,当天下午,小汪打电话告诉他:“公司审核保单后,确定不能赔偿。”保险公司的依据是2006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个规定:后视镜单独损坏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胡先生表示,事先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理赔员都没有和他说过,保险公司的这个解释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

  多方联系仍无法解决问题

  当事人向本报投诉

  得到理赔员这样的解释后,胡先生首先想到的是打保险公司的投诉电话,“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答复。”

  胡先生想,既然保险公司说保监会有相关规定,干脆打个电话去问问。胡先生给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打了两次电话,第一次接电话的是位先生,“他说不清楚有这么个规定,要去查一下。”第二次接电话的是位女士,“她说我的情况属于民事纠纷,保监会不受理,要我去找保险行业协会,但是她给我的(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是空号。”

  于是胡先生通过114查号台查到了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电话,“但是114告诉我的两个电话,一个是传真,一个一直没有人接。”

  2月12日上午,胡先生联系了安邦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理赔的黄经理,“他说这件事他做不了主,需要去问领导,但是今天领导不在。我向黄经理要领导的电话,他却不肯告诉我。”

  折腾了半天,事情还是没能解决,于是胡先生拨通了本报车市热线85052800,“虽然道理是在我这里,但是我觉得解决这件事还是得找媒体。”

  既然是自己有理

  胡先生决定向保险公司讨说法

  胡先生说:“第一,我并不知道有这个规定(后视镜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也不知道,如果确实有这个规定,那理赔员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第二,我和理赔员都在处理单上签了字,而且处理单上还盖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专用章,说明这个合同是成立的,保险公司怎么可以单方面反悔?第三,如果理赔员在定损时就告诉我不能全额赔偿,那我肯定不会接受700多元这个价格的,而且我有金卡,维修可以打折,但当时是理赔员替我谈妥价格的,我并不在场,这样就造成了我的二次损失;第四,即使根据相关条款,后视镜单独破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是我的车(帕萨特)后视镜带有转向灯,维修清单上也写明‘转向灯51元’,说明转向灯不属于后视镜,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

  胡先生表示,虽然700多元不是什么大数目,但他一定要保险公司给个说法。

  保险公司最后答应赔偿

  理由却是“钱不多”

  本报联系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为胡先生定损的理赔员小汪。小汪解释,之所以没有在定损时告诉胡先生不能赔偿,有两点原因:“定损和核保在两个部门,我给他(胡先生)定了损,但是核保部门审核后说不能赔我也没有办法,我没有这个权限。而且这个条款(即后视镜单独损坏不予赔偿)是新的,我需要确认后才能告诉车主不能赔偿。”

  据悉,目前的车险条款是从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实施已有半年多时间的条款,怎么还被称为“新条款”?对于这个问题,小汪没有回答。

  就在向本报投诉那天的下午,胡先生又来电说,“事情解决了!”

  “我把我的道理讲给他们(保险公司)听,并且告诉他们,我已经向商报投诉了,商报肯定会介入的。”最后,保险公司答应赔偿700多元的维修费用,不过理由却是“(赔偿的)钱不多”。

  浙江保监局认为

  保险公司某些做法不符合规定

  虽然事情最后圆满解决了,只是对于曲折的索赔经历,胡先生依旧有点不平。

  胡先生觉得,保险公司说的那个规定,他自始至终没有看到过,虽然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中写着“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但保险合同的背面却是空白的,也没有附页,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业务员也没有出示相关条款,定损时理赔员也不知道有这个规定,“这件事情弄得这么复杂,责任在保险公司。”

  浙江保监局财险处的工作人员解释,保险公司所说的规定,其实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该条款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共有A、B、C三款,各保险公司可以从中选择一款使用。但无论保险公司选择的是哪一款,按照保监会规定,车险条款必须附在保险合同后。如果胡先生的保险合同没有附页,保险公司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

  虽然胡先生的事情已经解决,但本报还是要提醒广大已经买车或正准备买车的读者,为了避免日后索赔过程中的种种麻烦,购买车险时,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条款、规定,并详细询问保险公司,确定没有遗漏后,才可以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温馨提示

  购买车险时务必阅读相关条款

  购买基本车险时,这些条款要看仔细:

  1.《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附则: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2.《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的第一部分(基本险)第二章(车辆损失险)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单独划痕、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

  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术语

  13.新增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无需进行变更登记的设备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