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对奔驰4S店无效?车主奔袭长春车展维权

2009-01-12 02:32    作者:    来源:成龙汽车网    浏览:

争议车辆 两家说法

  此男子表示:姓赵,长春市人。是长春博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007年1月24日从“吉林中汇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机电)购买了一台奔驰E280轿车,驾驶三个月后,此车开始出现故障,经过奔驰4S店多次维修仍未有“痊愈”迹象。

奔驰E280 [资料图片]

  故障突出表现为发动机故障报警灯常亮,经多次维修无法修好(期间北京来了两次工程师进行检测并维修)。由于无法根除故障后又致使发动机六个缸汽油燃烧不充分,导致油耗增加。

  中汇机电称:运行车辆发动机积碳属于正常现象,引起争议的车辆报警现象的积碳是因为赵先生一方使用不当及保养因素所引起,并非争议车辆本身缺陷所致。

  2008年12月17日,赵先生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委会)提出仲裁,后经仲委会仲裁,确认汽车质量存在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裁定退车。

  后中汇机电不满仲裁,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委会作出的裁定。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中汇机电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之后过去3个月的时间,中汇机电一直没有执行退车裁定。赵先生几次要求对方执行未果。而奔驰厂家也未对此事与赵先生方面有任何答复。无奈之下赵先生不得不“杀奔长春国际车展”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个说法。也希望引起厂家和媒体的关注。

  赵先生还表示在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遭遇一些阻力,同时强制执行的条件目前也还不具备。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2009)长仲裁字第013号 裁决:

  1.申请人长春博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将所购奔驰E280轿车退还给被申请人吉林中汇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及2009年车辆保险费共计:680,432.78元。

  3.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以支持。

  4.本案仲裁费用14,440元(申请人已垫付)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事项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

  驳回申请人吉林中汇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长春仲裁委员会(2009)长仲裁字第01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吉林中汇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