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陆风之争,落后的IP管理让专利成为纸老虎

2016-06-14 16:28    作者:赵斌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近日,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与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引爆媒体和知识产权圈。据报道,原告的理由是被告的陆风X7车型抄袭了原告的揽胜极光车型。

  抄袭?作为IP专业人士,第一反应就是抄袭啥?外观专利?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 对此,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实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给广大企业以启示。

  正当笔者因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推断其起诉的理由不包括专利(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专利案件只能由少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时候,另有消息爆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车型和江铃公司的陆风X7车型的专利权均宣告全部无效。显然,虽然原告拥有外观专利,但因为该专利是只“纸老虎”,而不是真“路虎”——“路上奔跑的老虎”,故原告只好用其他武器(版权和不正当竞争)来打击对手。

 真“路虎”怎会变成“纸老虎”?

  让我们回顾一下历史:

  2010年12月的广州车展上,路虎公司携两款名称为“路虎揽胜极光”的车型参展,后该车型于2011年上市。2014年11月的广州车展上,江铃公司首次面世的陆风X7一出现就引起轩然大波,因陆风X7与路虎揽胜极光的外型极为相似。之后路虎公司的内部人士对媒体表示,针对陆风X7与路虎极光设计相似的问题,路虎公司会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并将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保护知识产权。2016年6月,媒体爆出路虎公司于2016年3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江铃公司的经销商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起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消息。

  我们再扒一扒两家公司的涉案外观专利:路虎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就揽胜极光车型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130436459.3;江铃公司针对陆风X7的设计于2013年11月6日申请了申请号为201330528226.5的外观设计专利。

  由于江铃公司的陆风X7也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因此路虎公司为防止江铃公司“反咬一口”,须将江铃公司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掉,然后再以自己的201130436459.3号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基础对江铃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因此,路虎公司于 2014年7月25日率先提出了对江铃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6年6月3日公布的第29146号决定书认为,江铃公司的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与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具有基本相同的车身立体形状和设计风格,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区别,因此涉案专利(陆风X7)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该涉案专利毫无悬念的被宣布无效。

  然而令路虎公司没想到的是,江铃公司也于2015年2月16日针对路虎公司201130436459.3号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即该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根据2016年6月3日公布第29147号决定书,江铃公司提交的证据竟然是路虎公司于2010年12月在广州车展展出的“揽胜极光”。

  让我们看看路虎公司申请专利和参加车展的时间点:路虎公司的外观设计申请时间是2011年11月24日,而广州车展展出的揽胜极光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即申请专利是在车展展出将近1年后才提出。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外观设计申请在申请时已属于现有设计,丧失了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此路虎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揽胜极光)被宣布无效也就顺理成章了。虽然路虎公司还可以通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无效宣告决定,但笔者认为,该案胜诉的机会非常渺茫。至此,路虎公司很可能已失去了维权最重要的专利“武器”,真路虎变成了“纸老虎”。这也是路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而不是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由起诉的原因。

  不要迷信跨国公司

  从路虎公司维权过程中可以看出,即使像路虎公司这种跨国企业也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发生如此低级错误:产品的外观设计公开快一年后才申请专利。这一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管理与研发管理、公关传播管理之间严重脱节。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路虎公司的研发、设计、公关传播部门具有良好知识产权意识,在进行相应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与知识产权部门有效沟通,或者反过来,知识产权部门能将工作做到位,与研发、设计和公关传播等部门密切沟通,知识产权工作一开始就融入研发、设计、公关传播、销售等流程,在车展前就提出专利申请,也就不会出现由于自己公开导致专利无效的严重后果。

  知识产权管理不是独角戏

  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之后,提醒国内外大中小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并不是知识产权部门独有的责任和义务。产品从研发到公开、上市,要经过研发、设计、公关传播、销售等一系列部门,一方面要对各相关部门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防止未申报知识产权就予以公开导致难以获得保护,或者擅自利用他人成果导致侵权。另一方面,企业知识产权部门不要沉迷于知识产权的“阳春白雪”,必须“接地气”,应主动介入到产品的研发、设计、公关传播、采购、制造、销售等业务活动中,将知识产权流程嵌入相关业务流程,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申请、分析、检索、风险防控等流程和方案,形成知识产权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密切互动,在确保不侵权的前提下全面、有效、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竞争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提升品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