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腾刹车漏油事件3天被化解 反思

2007-07-18 02:53    作者:梁丽娟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浏览:

  一汽速腾刹车漏油事件3天被化解

  “速腾刹车器疑似漏油”危机3天之内被化解,与此前“82名雅绅特车主状告北京现代降价”、“锐志发动机漏油”、杭州“婚礼门”雅阁车身断裂等事件形成鲜明反差,比较起来厂家真可谓态度积极、反应神速。感慨之余,也令人不能不思考,如果速腾刹车器真的存在问题,这场危机还能如此轻而易举地化解吗?如果无法化解,接下来又该会发生一些什么呢?消费者还是会“孤立无援并抱怨法律的苍白”?

  此番联想绝不是笔者自作多情,汽车业内消费者被压抑受欺诈的事情实在太多,案例不胜枚举。有人说,在中国汽车消费飞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能同步跟上,导致许多纠纷即使对簿公堂,也难以拿出一个令各方信服的公正结论。

  这种说法目前显然越来越难以服人。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现在直接与汽车相关的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第三部《汽车召回法案》,而美国仅仅依靠一部“柠檬法”(TheLemonLaw)就较好地保障了汽车购买人的权益(虽然美国各州有自己的“柠檬法”,它们的标准、规定、程序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州要求先行仲裁,有的并不需要,但它们的法理是绝对一致的)。更何况,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逐步过渡,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还在不断地完善之中,以《消法》为例:中消协早已明确指出,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要体现《消法》的立法精神,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加倍赔偿的先例。

  两相比较,归根结底不是法律法规数量上的不足,而是司法实践的不够。

  我们比较欣慰地看到,尤其是近一两年来,关于汽车的诉讼越来越多,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车主从厂家说什么就只能接受什么,到组织起来利用集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映了在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飞速发展过程中,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们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这正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德国伟大的法学家冯·耶林有句名言:“法的生命在于斗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的确如此,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一种义务,还是其对社会的一种义务。公法的实现,是国家机关的义务;私法的实现,则依靠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当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化为现行国家法律的实现问题。那么,他已不是为一己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权威、秩序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