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成为新罪名

2006-11-27 16:00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刑法修正案(八)》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补充、修改了十项罪名。其中,备受关注的“危险驾驶罪”正式成为一项罪名。

  补充、修改十项罪名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加大了对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法和最高检昨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将触犯该条规定的犯罪定名为“危险驾驶罪”。

  据新华网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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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2011年5月1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这么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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